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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标50问】问题06:推荐性标准何时对企业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问题06:推荐性标准何时对企业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回答:

按照《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产品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推荐性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合同中约定了执行推荐性标准。如买卖、采购、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

 

二、在合同中未对质量进行显性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三、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执行推标。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经典案例:2017年2月21日,东海中专学校食堂产品标签标明执行标准为GB 18187-2000《酿造食醋》(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2017年第7号《公告》,GB 18187-2000《酿造食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经送东海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涉案老陈醋的总酸检验结果为2.12,小于其标示的≥4.5。总酸项目不符合明示规定的要求。该学校对当地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对一审结果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苏07行终11号行政判决书,其中判决理由中关于标准部分的描述指出,“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如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使用推荐性标准,意味着企业自愿接受该标准的约束,该标准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所以,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违反主动采用的推荐性标准,有权行政机关依据违法情节作出处罚,不存在对违反推荐性标准的处罚轻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四、推荐性标准被纳入指令性文件(或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引用)。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注:18年失效),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五、企业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按照“领跑者”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参与企业的标准水平必须高于推荐性标准。类似如参与“对标达标”活动等。

 

六、参与认证活动,认证依据为推荐性标准的。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七、生产许可审查或备案时要求具备的生产技术条件需要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也对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

实际操作中,推荐性国家标准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比较,在强制力、推动力、适用性、灵活性和技术水平方面优势并不明显。目前《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纳入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度立法计划,有关推标的实施方式方法在《办法》出台后会有更清晰的解释。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老薛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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