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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标50问】问题44:食品类标准可以在平台公开么
问题 44:食品类标准可以在平台公开么?
回答:
关于食品企业执行的食品类标准是否可以在企标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认为食品类标准可以在平台上公开。理由如下。
(一)新《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 年 5 月)提出,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完善配套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食品企业在平台上公开执行标准,做出质量硬承诺,是企业对社会、对消费者更加负责任的表现,符合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应该鼓励。
二、认为食品类标准应实行备案制。理由如下。
(一)虽然《标准化法》规定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但《食品安全法》(2018 修正)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食品类企业标准应实行备案制。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中,指出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管理。虽然没有涉及企业标准,但按照类比推理的方法,企业标准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三)从行政执法角度,当食品企业“无标生产”时,该行为既触犯了《标准化》第三十八条,又触犯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是应分别适用各项条款进行处罚,还是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法律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宜选择适用处理力度较大的《食品安全法》。
三、认为食品类标准可以分成实行公开和备案两种情。理由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执行标准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市监食生函〔2019〕38 号)中提出,“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标准公开含有技术指标的企业标准,均可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针对第六十个问题“关于产品标准代号的标示”的回答,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三)一般认为,我国食品标准分为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为主负责,食品质量国家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参照国家标准划分,食品企业标准也可划分为两类,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四、反对将食品类标准进行公开和备案的区分。理由如下。
(一)消费者选择困难。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食品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上升,这两种需求对消费者而言是统一的。如果将安全指标和质量指标拆分成两类标准,对消费者使用上造成不便。
(二)增加企业负担。从备案制到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是标准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意就是要降低企业负担,但细分之后,企业不仅没有降低负担,反而要走两套流程。
(三)执法复杂度增加。执法者在执法时,要分别考虑安全和质量两套标准体系,在执法依据、处理流程、处罚力度等方面有显著不同,增加了执法的复杂度。
目前,第三种观点是主流。核心在于《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果《食品安全法》在修订过程中,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推动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则将有利于食品类标准的管理与实施。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老薛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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