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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标50问】问题03:企业可以为单个产品标注多个执行标准么?

问题03:企业可以为单个产品标注多个执行标准么?

回答: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在该条中并未限定所标注标准的具体个数,可视情况处理:

一、组合类产品,如方便面等,可以标注多个执行标准。

二、单独一个物品的,不建议标注多个执行标准。当同一个产品有多个产品标准可选时,可优先选用上级标准,或者根据产品的主要特性来选择,同时还要注意产品的质量必须满足所选用的产品标准的判定指标要求。

类比法律上罪刑法定的原则。一个犯罪过程由多个独立的犯罪事实构成的,分别量刑。如果由一个单独的犯罪事实构成但同时符合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的,按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依一罪处理。

三、如果企业标注多个标准且均对应于该产品,可以认为是增加了自身的承诺义务,而非侵权行为,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不宜直接处罚。

四、如果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对某类产品的标识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经典案例:企业标注执行标准存在瑕疵。

2015年,沈凯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购买天山花开蜂蜜枸杞蜜等产品。产品标签处注明:等级一级品,执行标准GB14963。沈凯发现上述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14963中无一级品等级,向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随后诉至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912日作出(2015)朝民(商)初字第29501号民事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31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16206号民事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的理由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的GH/T18796-2012《供销合作行业标准-蜂蜜》属于行业标准,其中关于蜂蜜等级的区分,系在国家标准未规定的基础上,在行业内提出了更严格的等级区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也有利于消费者对食品等级作出判断,涉案产品仅标注了执行国家标准,未明确标注其选择适用的行业标准,属于标签瑕疵,因标签存在瑕疵,物美公司、物美惠新西街店应接受沈凯退货并退还相应货款。

注意:本案例发生在2018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发布前。其中有些涉及标准的论述现在已不再适用。但其中关于标签标注的说法值得借鉴。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老薛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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