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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标50问】问题01: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执行标准已废止该如何处理?

问题01: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执行标准已废止该怎么处理?

回答:

一、通常情况下,企业在产品上使用已废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触犯了《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处理方式按照《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对《企标抽查工作指引》而言,触犯了检查内容和方法中第三条第一款检查该国家标准是否废止

理由如下:企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默认是有效的标准,如果公开的是失效的标准,可视为未有效完成公开。

二、在实际处理中,要注意区分几种情况:

(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两个标准均视为有效标准,企业可以选择自我声明公开任意一个。在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只能选择公开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如果在企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时,该强制性标准尚未废止,在监督检查时,该强制性标准已经废止而企业尚未修订原标准。这种情况一是要结合该强制性标准发布时是否设置有过渡期来考虑,二是与公开方式也有一定关系(通过企标平台公开还是通过产品外包装公开)。

可参考专利过期的相关做法:1、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2、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及产品说明书等物品上,标注已失效的发明专利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三、如果产品执行的是被代替的国家标准(未被明确废止的),则不适用。

四、如果产品执行标准中引用了被废止的国家标准,则具体仍需分情况考虑,结合所引用条款的具体技术指标来判断,

(一)如果技术指标低于新强制性国标的要求,按检查内容和方法中第一条处理;

(二)如果技术指标低于新推荐性国标的要求,按检查内容和方法中第二条处理。

五、如果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是被代替的国家标准(未被明确废止的),则不适用。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老薛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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